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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辯護人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3
三、辯護人申請辦理預約接見以曾親臨本所辦理律師接見者為限。其申請
    方式可於初次蒞所辦理律師接見時提出書面申請下次接見時間或以電
    話預約或傳真方式辦理。
民國 100 年 01 月 0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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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辯護人申請辦理預約接見以曾親臨本所辦理律師接見者為限。其申請
    方式可於初次蒞所辦理律師接見時提出書面申請下次接見時間或以電
    話預約或傳真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