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2 10:4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海峽兩岸調查取證作業要點 3
三、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與大陸地區主管機關進行調查取證,應經由
    法務部聯繫之。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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