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2 10:49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海峽兩岸調查取證作業要點 3
三、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與大陸地區主管機關進行調查取證,應經由 法務部聯繫之。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