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2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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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海峽兩岸調查取證作業要點 11
十一、檢察機關在不違反臺灣地區法令之前提下,應儘量依據請求書之內 容提供協助。
民國 100 年 01 月 03 日訂定
11
十一、檢察機關於執行完畢後,應儘速將辦理結果檢附結果通報書(如附 件二)陳報法務部轉交大陸地區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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