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檢察機關接獲法務部通知執行大陸地區主管機關協助請求時,應即分 案,迅速辦理。 檢察官得自行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前項請 求。 檢察官認有不符合第九點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而不予協助時,得將該 案簽結,並由所屬檢察機關將該事由陳報法務部轉知大陸地區主管機 關。 第九點第四項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九、檢察機關接獲法務部通知執行大陸地區協助請求時,應即分「助陸」 字案,指派專責檢察官迅速辦理。 檢察官得自行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前項請 求。 檢察官認有第七點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將該案簽結,並由所屬 檢察機關將該事由陳報法務部轉知大陸地區主管部門。 法務部依前項規定轉知大陸地區主管部門時,準用第七點第三項之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