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海峽兩岸罪犯接返作業要點 9
九、受刑事裁判確定人接返後,應即送交有管轄權之檢察機關。
民國 100 年 01 月 03 日訂定
9
九、受刑事裁判確定人接返後,應即送交有管轄權之檢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