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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海峽兩岸罪犯接返作業要點 23
二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其他相關法令與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及司法互助協議辦理。
民國 100 年 01 月 03 日訂定
23
二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其他相關法令與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及司法互助協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