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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海峽兩岸罪犯接返作業要點 22
二十二、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但要點生效前已受刑事裁判確定人亦適用
        之。
民國 100 年 01 月 03 日訂定
22
二十二、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但要點生效前已受刑事裁判確定人亦適用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