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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海峽兩岸罪犯接返作業要點 20
二十、請求協助與執行請求之相關資料均應予保密。但依請求目的使用者
      ,不在此限。
民國 100 年 01 月 03 日訂定
20
二十、請求協助與執行請求之相關資料均應予保密。但依請求目的使用者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