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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海峽兩岸罪犯接返作業要點 19
十九、如無法完成請求事項,應向大陸地區主管部門說明並送還相關資料
      。
民國 100 年 01 月 03 日訂定
19
十九、如無法完成請求事項,應向大陸地區主管部門說明並送還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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