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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海峽兩岸罪犯接返作業要點 13
十三、檢察機關於接獲法務部通知執行大陸地區主管部門接返之請求時,
      應即分「助陸」字案,指派專責檢察官妥速辦理。
民國 100 年 01 月 03 日訂定
13
十三、檢察機關於接獲法務部通知執行大陸地區主管部門接返之請求時,
      應即分「助陸」字案,指派專責檢察官妥速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