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2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明陽中學辦事細則 第 7 條
輔導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輔導實施計畫之擬訂。
二、建立學生輔導資料。
三、學生個案資料之調查、蒐集及研究。
四、學生智力、性向與人格等各種心理測驗之實施及解析。
五、學生個案資料之綜合研判、分析及鑑定。
六、實施輔導、諮商及學生輔導成績之考核。
七、輔導性刊物之編印。
八、學生家庭訪問、親職教育、出校後之追蹤輔導及更生保護等社會聯繫
    。
九、輔導工作績效報告、檢討及研究。
十、其他有關學生輔導與社會資源運用之規劃及執行。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訂定
第 7 條
輔導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輔導實施計畫之擬訂。
二、建立學生輔導資料。
三、學生個案資料之調查、蒐集及研究。
四、學生智力、性向與人格等各種心理測驗之實施及解析。
五、學生個案資料之綜合研判、分析及鑑定。
六、實施輔導、諮商及學生輔導成績之考核。
七、輔導性刊物之編印。
八、學生家庭訪問、親職教育、出校後之追蹤輔導及更生保護等社會聯繫
    。
九、輔導工作績效報告、檢討及研究。
十、其他有關學生輔導與社會資源運用之規劃及執行。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