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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明陽中學辦事細則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02 月 11 日
第 7 條
輔導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輔導實施計畫之擬訂。
二、建立學生輔導資料。
三、學生個案資料之調查、蒐集及研究。
四、學生智力、性向與人格等各種心理測驗之實施及解析。
五、學生個案資料之綜合研判、分析及鑑定。
六、實施輔導、諮商及學生輔導成績之考核。
七、輔導性刊物之編印。
八、學生家庭訪問、親職教育、出校後之追蹤輔導及更生保護等社會聯繫
    。
九、輔導工作績效報告、檢討及研究。
十、其他有關學生輔導與社會資源運用之規劃及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