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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明陽中學辦事細則 第 2 條
校長處理校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校長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訂定
第 2 條
校長處理校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校長襄助校長處理校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