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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輔育院辦事細則 第 7 條
衛生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衛生計畫及設施之指導。
二、學生之健康檢查、疾病醫療、傳染病防治及健康諮詢。
三、學生健康資料之管理。
四、學生心理衛生指導。
五、藥品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之管理。
六、病舍管理。
七、學生保護性個案通報處理。
八、學生疾病、保外醫治或死亡陳報及通知。
九、其他有關身心及衛生保健事項。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訂定
第 7 條
衛生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衛生計畫及設施之指導。
二、學生之健康檢查、疾病醫療、傳染病防治及健康諮詢。
三、學生健康資料之管理。
四、學生心理衛生指導。
五、藥品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之管理。
六、病舍管理。
七、學生保護性個案通報處理。
八、學生疾病、保外醫治或死亡陳報及通知。
九、其他有關身心及衛生保健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