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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輔育院辦事細則 第 6 條
訓導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訓育實施計畫之擬訂。
二、學生生活、身心、行為之指導及管理。
三、學生之指紋、照相、名籍簿、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
四、學生個案資料之調查、蒐集與研究及分析。
五、學生體育訓練及課外康樂活動。
六、學生規範訓練、獎懲與停止或免除感化教育之建議及陳報。
七、學生家庭與社會關係聯繫、評估及處理。
八、學生出院後之通訊聯繫、升學及就業指導。
九、戒護勤務分配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訓導事項。
女性收容少年之直接管理戒護工作由女性擔任。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訂定
第 6 條
訓導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訓育實施計畫之擬訂。
二、學生生活、身心、行為之指導及管理。
三、學生之指紋、照相、名籍簿、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
四、學生個案資料之調查、蒐集與研究及分析。
五、學生體育訓練及課外康樂活動。
六、學生規範訓練、獎懲與停止或免除感化教育之建議及陳報。
七、學生家庭與社會關係聯繫、評估及處理。
八、學生出院後之通訊聯繫、升學及就業指導。
九、戒護勤務分配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訓導事項。
女性收容少年之直接管理戒護工作由女性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