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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輔育院辦事細則 第 4 條
少年輔育院設下列科、室:
一、教務科。
二、訓導科。
三、衛生科。
四、總務科。
五、人事室。
六、政風室。
七、會計室。
少年輔育院得設女生部。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訂定
第 4 條
少年輔育院設下列科、室:
一、教務科。
二、訓導科。
三、衛生科。
四、總務科。
五、人事室。
六、政風室。
七、會計室。
少年輔育院得設女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