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22:2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辦事細則 第 6 條
衛生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衛生計畫及設施之指導。
二、少年之健康評估、健康檢查、疾病醫療及衛生教育。
三、傳染病之預防。
四、環境衛生清潔檢查及指導。
五、藥品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之管理。
六、少年疾病、死亡之陳報及通知。
七、其他有關身心及衛生保健事項。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訂定
第 6 條
衛生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衛生計畫及設施之指導。
二、少年之健康檢查及疾病醫療。
三、傳染病之預防。
四、病舍之管理。
五、環境衛生清潔檢查及指導。
六、藥品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之管理。
七、藥物濫用之防治。
八、少年疾病、死亡之陳報及通知。
九、其他有關身心及衛生保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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