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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技能訓練所辦事細則 第 7 條
技能訓練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技能與作業訓練計畫訂定及種類之選擇。
二、技能與作業訓練課程編訂、教材、教具、機具之準備、成績考核及作
    業勞作金計算。
三、受處分人技能及作業訓練之配置、轉換。
四、技能訓練之發證及受處分人技能之檢定。
五、技能與作業訓練器械之增置、收發、保管及維護。
六、技能與作業訓練材料之購置、收支及保管。
七、成品之保管、評價及發售。
八、技能及作業訓練契約之擬訂。
九、其他有關技能及作業訓練事項。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訂定
第 7 條
技能訓練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技能與作業訓練計畫訂定及種類之選擇。
二、技能與作業訓練課程編訂、教材、教具、機具之準備、成績考核及作
    業勞作金計算。
三、受處分人技能及作業訓練之配置、轉換。
四、技能訓練之發證及受處分人技能之檢定。
五、技能與作業訓練器械之增置、收發、保管及維護。
六、技能與作業訓練材料之購置、收支及保管。
七、成品之保管、評價及發售。
八、技能及作業訓練契約之擬訂。
九、其他有關技能及作業訓練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