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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戒治所辦事細則 第 8 條
衛生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衛生計畫及設施之指導。
二、傳染病之預防及護理之訓練。
三、受戒治人健康評估、健康檢查與尿液之採集及檢驗。
四、受戒治人疾病醫療、衛生教育及醫療獎勵事宜。
五、環境衛生清潔檢查及指導。
六、藥品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之管理。
七、受戒治人藥癮戒治。
八、受戒治人疾病或死亡之陳報及通知。
九、其他有關身心及衛生保健事項。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訂定
第 8 條
衛生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衛生計畫及設施之指導。
二、傳染病之預防及護理之訓練。
三、受戒治人身體健康檢查與尿液之採集及檢驗。
四、受戒治人心理輔導、心理治療及疾病醫療。
五、病舍之管理。
六、環境衛生清潔檢查及指導。
七、藥品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之管理。
八、受戒治人藥癮戒治。
九、受戒治人疾病或死亡陳報及通知。
十、其他有關身心及衛生保健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