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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看守所辦事細則 第 9 條
總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之管理。
三、糧食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報。
四、被告死亡之善後處理。
五、公產及公物之管理。
六、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七、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訂定
第 9 條
總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之管理。
三、被告入所、出所與攜帶物品之受付及保管。
四、名籍簿、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
五、糧食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報。
六、被告死亡之善後處理。
七、公產及公物之管理。
八、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九、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