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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看守所辦事細則 第 4 條
看守所得設下列科、室:
一、輔導科。
二、作業科。
三、衛生科。
四、戒護科。
五、總務科。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會計室。
九、統計室。
容額二千人以上看守所之輔導科及戒護科各分三股辦事,總務科分二股辦
事;容額一千人以上未滿二千人看守所之輔導科、戒護科及總務科各分二
股辦事。
容額未滿五百人之看守所,輔導及作業二科併入戒護科辦事。
與監獄合署辦公之看守所不分科、室辦事,其業務並得由合署辦公之監獄
兼任或兼辦。
未設人事室者,得置人事管理員。
統計業務經進行區域整併者,統計事項由設統計室之矯正機關派員辦理。
看守所得設分所、女所。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訂定
第 4 條
看守所得設下列科、室:
一、輔導科。
二、作業科。
三、衛生科。
四、戒護科。
五、總務科。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會計室。
九、統計室。
容額二千人以上看守所之輔導科及戒護科各分三股辦事,總務科分二股辦
事;容額一千人以上未滿二千人看守所之輔導科、戒護科及總務科各分二
股辦事。
容額未滿五百人之看守所,輔導及作業二科併入戒護科辦事。
與監獄合署辦公之看守所不分科、室辦事,其業務並得由合署辦公之監獄
兼任或兼辦。
未設人事室者,得置人事管理員。
統計業務經進行區域整併者,統計事項由設統計室之矯正機關派員辦理。
看守所得設分所、女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