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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監獄辦事細則 第 6 條
教化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受刑人教化處遇、諮商輔導、心理衡鑑及心理治療。
二、受刑人累進處遇之審查。
三、受刑人假釋審查、維持、停止、廢止、撤銷之建議及陳報。
四、受刑人文康活動、體能訓練及教化獎勵事宜。
五、受刑人集會之指導及分區管教。
六、有關志工之引進、機關(構)、團體或人士協助推展教育、演講及宗
    教宣導。
七、新聞書刊閱讀、管理及監內刊物編印。
八、其他有關教化事項。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訂定
第 6 條
教化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受刑人教誨、教育及輔導。
二、受刑人累進處遇之審查。
三、受刑人假釋、撤銷假釋之建議與陳報及交付保護管束。
四、受刑人文康活動及體能訓練。
五、受刑人集會之指導及分區管教。
六、有關機關(構)、團體或人士協助推展教育、演講及宗教宣導。
七、新聞書刊閱讀、管理及監內刊物編印。
八、其他有關教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