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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監獄辦事細則 第 5 條
調查分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受刑人入監指導。
二、受刑人之直接及間接調查。
三、受刑人身心狀況之測驗。
四、受刑人社會資源需求評估、轉介及宣導。
五、受刑人之指紋、照相分類及其保管。
六、受刑人處遇之研擬、複查及建議。
七、受刑人出監後有關更生保護之聯繫。
八、其他有關調查分類及社會工作事項。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訂定
第 5 條
調查分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受刑人入監指導。
二、受刑人之直接及間接調查。
三、受刑人身心狀況之測驗。
四、受刑人社會資源需求評估及轉介。
五、受刑人之指紋、照相分類及其保管。
六、受刑人處遇之研擬、複查及建議。
七、受刑人出監後有關更生保護之聯繫。
八、志工與社會資源之引進及宣導。
九、其他有關調查分類及社會工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