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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監獄辦事細則 第 4 條
監獄得設下列科、室:
一、調查分類科。
二、教化科。
三、作業科。
四、衛生科。
五、戒護科。
六、總務科。
七、人事室。
八、政風室。
九、會計室。
十、統計室。
容額二千人以上監獄之教化科及戒護科各分三股辦事,總務科分二股辦事
;容額一千人以上未滿二千人監獄之教化科、戒護科及總務科各分二股辦
事。
外役監獄,調查分類科併入教化科辦事。
容額未滿三百人之監獄,調查分類科、教化科、作業科及衛生科四科併入
戒護科辦事,亦不設政風室。
未設人事室者,得置人事管理員。
統計業務經進行區域整併者,統計事項由設統計室之矯正機關派員辦理。
監獄得設分監或女監,分監之容額在一百人以上者,並得分二課辦事。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訂定
第 4 條
監獄得設下列科、室:
一、調查分類科。
二、教化科。
三、作業科。
四、衛生科。
五、戒護科。
六、總務科。
七、人事室。
八、政風室。
九、會計室。
十、統計室。
容額二千人以上監獄之教化科及戒護科各分三股辦事,總務科分二股辦事
;容額一千人以上未滿二千人監獄之教化科、戒護科及總務科各分二股辦
事。
外役監獄,調查分類科併入教化科辦事。
容額未滿三百人之監獄,調查分類科、教化科、作業科及衛生科四科併入
戒護科辦事,亦不設政風室。
未設人事室者,得置人事管理員。
統計業務經進行區域整併者,統計事項由設統計室之矯正機關派員辦理。
監獄得設分監或女監,分監之容額在一百人以上者,並得分二課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