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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監獄辦事細則 第 2 條
典獄長處理監獄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典獄長襄助典獄長處理
監獄事務。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訂定
第 2 條
典獄長處理監獄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典獄長襄助典獄長處理
監獄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