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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監獄辦事細則 第 17 條
監獄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訂定
第 17 條
監獄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