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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組織準則 第 8 條
矯正學校聘任、派充、任用、聘兼或兼任學校校長、副校長、秘書、教務
主任、輔導主任及學務主任,應注意審酌其領導能力、少年保護及少年矯
正教育之學識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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