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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組織準則 第 3 條
矯正學校掌理下列事項:
一、學生之教育及技訓。
二、學生之輔導及文康。
三、學生之生活管理及安全維護。
四、學生之衛生及醫療。
五、學生之名籍、給養及保管。
六、學生之獎勵及懲罰。
七、學生之申訴及權益救濟。
八、學生之離校及保護。
九、其他有關矯正學校之管理事項。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訂定
第 3 條
矯正學校掌理下列事項:
一、學生之教育技訓。
二、學生之文康教化。
三、學生之輔導及生活管理。
四、學生之戒護管理。
五、學生之衛生保健。
六、學生之名籍、給養及保管。
七、其他有關矯正學校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