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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組織準則 第 10 條
矯正學校專任教師,依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聘任,員額編制
如下:
一、教師:每班置教師三人。
二、輔導教師:依學生人數,每二十五人置一人,未滿二十五人者,以二
    十五人計。
三、特教教師:依實際需要每校置一人至六人。
每班置導師一人,由專任教師兼任之。
第一項各類專任教師,法務部矯正署得視實際需要,於所轄矯正學校總教
師員額不變之情形下,移撥教師員額至其他矯正學校,並得於各類教師間
調整員額。
矯正學校依課程實需,得另聘兼任或代課教師授課,並得聘請業界專家協
同教學。
矯正學校專業輔導人員員額編制如下:
一、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每校置二人至三人。
二、社會工作師,每校置二人至三人。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訂定
第 9 條
矯正學校置教師及輔導教師,每班二人,均依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之規定聘任。但法務部矯正署得視需要增訂輔導教師資格。
每班置導師一人,由前項教師兼任之。
矯正學校得視教學及其他特殊需要,聘請兼任之教師、軍訓教官、護理教
師及職業訓練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