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29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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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輔育院組織準則 第 2 條
少年輔育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學生之教務。 二、學生之訓導。 三、學生之輔導。 四、學生之衛生保健。 五、學生之名籍、給養及保管。 六、其他有關少年輔育院管理事項。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訂定
第 2 條
少年輔育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學生之教務。 二、學生之訓導。 三、學生之輔導。 四、學生之衛生保健。 五、學生之名籍、給養及保管。 六、其他有關少年輔育院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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