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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輔育院組織準則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02 月 11 日
第 2 條
少年輔育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學生之教務。
二、學生之訓導。
三、學生之輔導。
四、學生之衛生保健。
五、學生之名籍、給養及保管。
六、其他有關少年輔育院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