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組織準則 第 4 條
少年觀護所與其他矯正機關合署辦公者,前條之人員得為兼任或兼辦。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訂定
第 4 條
少年觀護所與其他矯正機關合署辦公者,前條之人員得為兼任或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