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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組織準則 第 3 條
少年觀護所得置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副所長
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訂定
第 3 條
少年觀護所得置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副所長
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