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組織準則 第 2 條
少年觀護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少年之鑑別輔導。
二、少年之衛生保健。
三、少年之戒護管理。
四、少年之名籍、給養及保管。
五、其他有關少年觀護所管理事項。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訂定
第 2 條
少年觀護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少年之鑑別輔導。
二、少年之衛生保健。
三、少年之戒護管理。
四、少年之名籍、給養及保管。
五、其他有關少年觀護所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