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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組織準則 第 1 條
法務部矯正署為辦理少年之收容及羈押業務,特設各少年觀護所。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訂定
第 1 條
法務部矯正署為辦理少年之收容及羈押業務,特設各少年觀護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