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9 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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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法務部矯正署技能訓練所組織準則 第 6 條
技能訓練所得置正訓練師、副訓練師、助理訓練師,由所長聘任之。 前項人員之聘任資格及待遇,準用職業訓練法及其有關規定辦理。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訂定
第 6 條
技能訓練所得置正訓練師、副訓練師、助理訓練師,由所長聘任之。 前項人員之聘任資格及待遇,準用職業訓練法及其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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