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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監獄組織準則 第 3 條
監獄掌理下列事項:
一、受刑人之調查分類。
二、受刑人之教化。
三、受刑人之作業。
四、受刑人之衛生保健。
五、受刑人之戒護管理。
六、受刑人之名籍、給養及保管。
七、其他有關監獄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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