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3:1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處務規程 第 10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及新聞發布業務。
四、會報及議事之處理。
五、公產及公物之管理。
六、消防安全設備之使用、保養與防護訓練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七、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八、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民國 99 年 12 月 27 日訂定
第 10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及新聞發布業務。
四、會報及議事之處理。
五、公產及公物之管理。
六、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七、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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