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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辦理收容人家屬接見寄(送)入物品注意事項 5
五、送與收容人之飲食應經檢查,每次不得逾 2  公斤,但有損收容人健
    康、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監獄紀律者不准送入。
(一)其檢查原則如下:
      1.送入之飲食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
        者,不許送入。
      2.含有酒精成分及未經煮熟之食品不許送入。
      3.糖果、糕餅類、茶葉、結晶狀或粉狀(如糖、鹽、調味粉、奶粉
        等)食物、流質(如醬料包、湯、飲料等)及冰凍食品因無法檢
        查其實際成份,不許送入。
      4.包餡食品(如包子、肉粽等)於檢查過程將破壞食品原有外觀及
        風味,家屬如同意檢查時方准送入。
      5.水果請事先經切開或撥開後再行送入。
      6.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請送入者去殼後始准予送入。
      7.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請送入者先剁塊、切塊、切片、切
        段後再行送入。
      8.未開罐之食品罐頭由檢查人員當場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除
        湯汁後始准送入。
民國 101 年 01 月 0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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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送與收容人之飲食應經檢查,每次不得逾 2  公斤,但有損收容人健
    康、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監獄紀律者不准送入。
(一)其檢查原則如下:
      1.送入之飲食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
        者,不許送入。
      2.含有酒精成分及未經煮熟之食品不許送入。
      3.糖果、糕餅類、茶葉、結晶狀或粉狀(如糖、鹽、調味粉、奶粉
        等)食物、流質(如醬料包、湯、飲料等)及冰凍食品因無法檢
        查其實際成份,不許送入。
      4.包餡食品(如包子、肉粽等)於檢查過程將破壞食品原有外觀及
        風味,家屬如同意檢查時方准送入。
      5.水果請事先經切開或撥開後再行送入。
      6.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請送入者去殼後始准予送入。
      7.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請送入者先剁塊、切塊、切片、切
        段後再行送入。
      8.未開罐之食品罐頭由檢查人員當場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除
        湯汁後始准送入。
民國 99 年 12 月 0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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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送與收容人之飲食應經檢查,每次不得逾 2  公斤,但有損收容人健
    康、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監獄紀律者不准送入。
(一)其檢查原則如下:
      1.送入之飲食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
        者,不許送入。
      2.含有酒精成分及未經煮熟之食品不許送入。
      3.糖果、糕餅類、茶葉、結晶狀或粉狀(如糖、鹽、調味粉、奶粉
        等)食物、流質(如醬料包、湯、飲料等)及冰凍食品因無法檢
        查其實際成份,不許送入。
      4.包餡食品(如包子、肉粽等)於檢查過程將破壞食品原有外觀及
        風味,請勿送入為原則。
      5.水果請事先經切開或撥開後再行送入。
      6.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請送入者去殼後始准予送入。
      7.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請送入者先剁塊、切塊、切片、切
        段後再行送入。
      8.未開罐之食品罐頭由檢查人員當場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除
        湯汁後始准送入。
(二)依上開檢查原則,下列飲食請勿送入:
      ┌───┬───────────────────────┐
      │項  次│                飲  食  種  類                │
      ├───┼───────────────────────┤
      │第一款│皮蛋、蒸蛋、鹹蛋、荷包蛋、豆鼓、五穀雜糧、血類│
      │      │製品、沙拉、醃製類、小卷、釋迦、香蕉、榴槤、葡│
      │      │萄、鳳梨、草莓、楊桃、枇杷、李子、桃子、薯條、│
      │      │地瓜、龍眼、荔枝、芒果、小魚干等。            │
      ├───┼───────────────────────┤
      │第二款│含有酒精、中藥、麻油成分及未經煮熟之食品。    │
      ├───┼───────────────────────┤
      │第三款│糖果、糕餅、茶葉、咖啡、奶粉及灑有鹽、糖、胡椒│
      │      │粉、辣椒粉、花生粉、芥末、辣椒醬、各類煲湯、飲│
      │      │料及冰凍食品等。                              │
      ├───┼───────────────────────┤
      │第四款│包子、肉粽、肉丸、大腸、粉腸、米腸、麵包、春捲│
      │      │、壽司等。                                    │
      ├───┼───────────────────────┤
      │第五款│未經切開或撥開之水果。                        │
      ├───┼───────────────────────┤
      │第六款│蝦、蟹、蚵、蛤、九孔、毛豆莢、花生、瓜子、核桃│
      │      │等。                                          │
      ├───┼───────────────────────┤
      │第七款│含有大骨之豬腳、禽類之頭腳、肉(魚)鬆肉脯、玉│
      │      │米、甘蔗等。                                  │
      ├───┼───────────────────────┤
      │第八款│已開罐之罐頭食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