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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辦理收容人家屬接見寄(送)入物品注意事項 3
三、辦理接見送入物品時,不得挾帶違禁(法)物品,以免涉及刑責。
民國 99 年 12 月 0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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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接見送入物品時,不得挾帶違禁(法)物品,以免涉及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