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辦理收容人家屬接見寄(送)入物品注意事項 2
二、經核准辦理登記接見之家屬始准予送入飲食。
民國 99 年 12 月 06 日訂定
2
二、經核准辦理登記接見之家屬始准予送入飲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