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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東監獄收容人家屬送入藥品管理要點 4
四、為杜絕管制藥品之不當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之管制藥品,不准送入
    使用,若藥品含有第一級至第三級之管制藥品者,將該項藥品退回家
    屬。
民國 99 年 12 月 06 日訂定
4
四、為杜絕管制藥品之不當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之管制藥品,不准送入
    使用,若藥品含有第一級至第三級之管制藥品者,將該項藥品退回家
    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