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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東監獄收容人家屬送入藥品管理要點 3
三、藥品、處方箋及登記簿送衛生科簽收,經本監醫師評估病情、核准後
    給藥,衛生科登錄於獄政醫療病歷子系統,依用法、用量進行分包後
    交由場舍主管及收容人簽收。
民國 99 年 12 月 0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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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藥品、處方箋及登記簿送衛生科簽收,經本監醫師評估病情、核准後
    給藥,衛生科登錄於獄政醫療病歷子系統,依用法、用量進行分包後
    交由場舍主管及收容人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