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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東監獄收容人家屬送入藥品管理要點 2
二、家屬送入藥品,應附處方箋、送入者提出之身分證明,物檢人員核對
    藥品名、數量與處方箋是否相符,若相符者填寫「藥品送入登記簿」
    ,若不相符者則退回家屬;新收收容人家屬將家中所剩餘藥品送入本
    監,未有處方箋,惟藥袋有依規定明確標示者,必要時得准予送入,
    物檢人員核對藥袋所載之病患姓名是否為收容人姓名、藥袋之藥品名
    與藥袋內容物是否相符,若不相符者則退回家屬。
民國 99 年 12 月 0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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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屬送入藥品,應附處方箋、送入者提出之身分證明,物檢人員核對
    藥品名、數量與處方箋是否相符,若相符者填寫「藥品送入登記簿」
    ,若不相符者則退回家屬;新收收容人家屬將家中所剩餘藥品送入本
    監,未有處方箋,惟藥袋有依規定明確標示者,必要時得准予送入,
    物檢人員核對藥袋所載之病患姓名是否為收容人姓名、藥袋之藥品名
    與藥袋內容物是否相符,若不相符者則退回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