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家屬送入藥品,應附處方箋、送入者提出之身分證明,物檢人員核對 藥品名、數量與處方箋是否相符,若相符者填寫「藥品送入登記簿」 ,若不相符者則退回家屬;新收收容人家屬將家中所剩餘藥品送入本 監,未有處方箋,惟藥袋有依規定明確標示者,必要時得准予送入, 物檢人員核對藥袋所載之病患姓名是否為收容人姓名、藥袋之藥品名 與藥袋內容物是否相符,若不相符者則退回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