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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東監獄收容人家屬送入藥品管理要點 1
一、臺灣臺東監獄(以下簡稱本監)收容人罹患慢性疾病需長期服藥控制
    者,得由家屬送入藥品,惟收容人先應行繕寫報告,敘明病症、就醫
    院所、家屬關係及姓名,報告陳核後影印 1  份送接見室物檢人員;
    另新收收容人未及繕寫報告者,由物檢人員先行詢問衛生科確認其病
    情,如為慢性疾病須服藥控制或急性病症尚需服藥者,得先准予送藥
    ,再行補陳報告說明之。
民國 99 年 12 月 0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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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灣臺東監獄(以下簡稱本監)收容人罹患慢性疾病需長期服藥控制
    者,得由家屬送入藥品,惟收容人先應行繕寫報告,敘明病症、就醫
    院所、家屬關係及姓名,報告陳核後影印 1  份送接見室物檢人員;
    另新收收容人未及繕寫報告者,由物檢人員先行詢問衛生科確認其病
    情,如為慢性疾病須服藥控制或急性病症尚需服藥者,得先准予送藥
    ,再行補陳報告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