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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辦理收容人寄(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5
五、接見室窗口值勤人員,於辦理寄(送)入飲食物品業務時,應注意公
    務禮儀及服務態度,除應主動告知相關法令規定外,若家屬送入之飲
    食於檢查過程中將破壞其原有外觀或口感,應懇切告知可能之結果,
    以減少爭議。
民國 106 年 12 月 04 日修正
5
五、接見室窗口值勤人員,於辦理寄(送)入飲食物品業務時,應注意公
    務禮儀及服務態度,除應主動告知相關法令規定外,若家屬送入之飲
    食於檢查過程中將破壞其原有外觀或口感,應懇切告知可能之結果,
    以減少爭議。
民國 99 年 11 月 2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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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接見室窗口值勤人員,於辦理寄(送)入飲食物品業務時,應注意公
    務禮儀及服務態度,除應主動告知相關法令規定外,若家屬送入之飲
    食於檢查過程中將破壞其原有外觀或口感,應懇切告知可能之結果,
    以減少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