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辦理收容人寄(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4
四、寄(送)入之飲食物品均應經過檢查,但檢查之手段方式不得違反比
    例原則。
民國 106 年 12 月 04 日修正
4
四、寄(送)入之飲食物品均應經過檢查,但檢查之手段方式不得違反比
    例原則。
民國 99 年 11 月 22 日訂定
5
五、寄(送)入之飲食物品均應經過檢查,但檢查之手段方式不得違反比
    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