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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辦理收容人寄(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3
三、其他未臚列之飲食物品,如客觀上確有影響戒護安全、妨害監所秩序
    者,得限制寄(送)入。
民國 106 年 12 月 04 日修正
3
三、其他未臚列之飲食物品,如客觀上確有影響戒護安全、妨害監所秩序
    者,得限制寄(送)入。
民國 99 年 11 月 22 日訂定
3
三、其他未臚列之飲食物品,如客觀上確有影響戒護安全、妨害監所秩序
    者,得限制寄(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