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依據: (一)監獄行刑法第七十條。 (二)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 (三)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 (四)羈押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五條。 (五)法務部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法八五監決字第一八三七四號函。 (六)法務部九十九年十月一日法矯字第零九九零九零二三九一號函。
一、法令依據: (一)監獄行刑法第 70 條 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得加限制;其經許可者,得逕 交本人。 (二)監獄行刑法第 71 條第 1 項 送入之財物認為不適當,或送入人之姓名、居住不明,或為受刑人 所拒絕收受者,應退回之;無法退回者,得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沒 入或廢棄之。 (三)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 送與受刑人之飲食及必需物品,應予檢查。其種類及數量依下列規 定限制之: 1.飲食:以食品罐頭、糖果糕餅、菜餚水果為限,每次不得逾 2 公斤。但有損受刑人健康,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監獄紀律者,不許 送入。 2.必需物品:被、毯、床單、枕頭、鞋襪、毛巾及筆等每次各以 1 件為限,破損不堪使用時,准再送入。肥皂、牙膏、牙刷、墨汁 、墨水等每次各以 3 件為限。信封每次 50 個,信紙 100 張 ,草紙 2 包。圖書雜誌每次 3 本,報紙每天 1 份。但夾帶 違禁品或妨害監獄紀律者,不許送入。圖書雜誌及報紙之內容, 有礙於受刑人之改過遷善者,亦不許送入。 (四)羈押法施行細則第 85 條 送與被告之飲食及必需物品,應予檢查。其種類及數量依下列規定 限制之: 1.飲食:以食品罐頭、糖果糕餅、菜餚水果為限,每次不得逾 2 公斤。但有損受刑人健康,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看守所紀律者,不 許送入。 2.必需物品:被、毯、床單、枕頭、鞋襪、毛巾及筆等每次各以 1 件為限,破損不堪使用時,准再送入。肥皂、牙膏、牙刷、墨汁 、墨水等每次各以 3 件為限。信封每次 50 個,信紙 100 張 ,草紙 2 包。圖書雜誌每次 3 本,報紙每天 1 份。但夾帶 違禁品或妨害看守所紀律者,不許送入。圖書雜誌及報紙之內容 ,有礙於被告之羈押目的者,亦不許送入。 (五)法務部 85 年 7 月 22 日法 85 監決字第 18374 號函 1.禁止非接見親友之不明人士送入菜餚、物品。 2.符合接見條件者,雖未辦理接見,仍准其送入菜餚、物品。 3.送入之菜餚,應加標籤註明係收容人親友送入,並應登記係購自 何處,未加標籤者,視同自己製作,如涉及違法,自負責任。 (六)法務部 99 年 10 月 1 日法矯字第 0990902391 號函:「各矯正 機關辦理收容人寄(送)入飲食物品之處理原則及所適用對象與範 圍」。
一、法令依據: (一)監獄行刑法第 70 條 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得加限制;其經許可者,得逕 交本人。 (二)監獄行刑法第 71 條第 1項 送入之財物認為不適當,或送入人之姓名、居住不明,或為受刑人 所拒絕收受者,應退回之;無法退回者,得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沒 入或廢棄之。 (三)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 送與受刑人之飲食及必需物品,應予檢查。其種類及數量依下列規 定限制之: 1.飲食:以食品罐頭、糖果糕餅、菜餚水果為限,每次不得逾 2 公斤。但有損受刑人健康,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監獄紀律者,不許 送入。 2.必需物品:被、毯、床單、枕頭、鞋襪、毛巾及筆等每次各以 1 件為限,破損不堪使用時,准再送入。肥皂、牙膏、牙刷、墨汁 、墨水等每次各以 3 件為限。信封每次 50 個,信紙 100 張 ,草紙 2 包。 圖書雜誌每次 3 本,報紙每天 1 份。但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監 獄紀律者,不許送入。圖書雜誌及報紙之內容,有礙於受刑人之 改過遷善者,亦不許送入。 (四)羈押法施行細則第 85 條 送與被告之飲食及必需物品,應予檢查。其種類及數量依下列規定 限制之: 1.飲食:以食品罐頭、糖果糕餅、菜餚水果為限,每次不得逾 2 公斤。但有損被告健康,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看守所紀律者,不許 送入。 2.必需物品:被、毯、床單、枕頭、鞋襪、毛巾及筆等每次各以 1 件為限,破損不堪使用時,准再送入。肥皂、牙膏、牙刷、墨汁 、墨水等每次各以 3 件為限。信封每次 50 個,信紙 100 張 ,草紙 2 包。 圖書雜誌每次 3 本,報紙每天 1 份。但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看 守所紀律者,不許送入。圖書雜誌及報紙之內容,有礙於被告之 羈押目的者,亦不許送入。 (五)法務部 85 年 7 月 22 日法 85 監決字第 18374 號函 1.禁止非接見親友之不明人士送入菜餚、物品。 2.符合接見條件者,雖未辦理接見,仍准其送入菜餚、物品。 3.送入之菜餚,應加標籤註明係收容人親友送入,並應登記係購自 何處,未加標籤者,視同自己製作,如涉及違法,自負責任。 (六)法務部 99 年 10 月 1 日法矯字第 0990902391 號函:「各矯正 機關辦理收容人寄(送)入飲食物品之處理原則及所適用對象與範 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