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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辦理收容人寄(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1
一、法令依據:
(一)監獄行刑法第七十條。
(二)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
(三)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
(四)羈押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五條。
(五)法務部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法八五監決字第一八三七四號函。
(六)法務部九十九年十月一日法矯字第零九九零九零二三九一號函。
民國 107 年 02 月 01 日修正
1
一、法令依據:
(一)監獄行刑法第七十條。
(二)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
(三)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
(四)羈押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五條。
(五)法務部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法八五監決字第一八三七四號函。
(六)法務部九十九年十月一日法矯字第零九九零九零二三九一號函。
民國 106 年 12 月 04 日修正
1
一、法令依據:
(一)監獄行刑法第 70 條
      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得加限制;其經許可者,得逕
      交本人。
(二)監獄行刑法第 71 條第 1  項
      送入之財物認為不適當,或送入人之姓名、居住不明,或為受刑人
      所拒絕收受者,應退回之;無法退回者,得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沒
      入或廢棄之。
(三)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
      送與受刑人之飲食及必需物品,應予檢查。其種類及數量依下列規
      定限制之:
      1.飲食:以食品罐頭、糖果糕餅、菜餚水果為限,每次不得逾 2
        公斤。但有損受刑人健康,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監獄紀律者,不許
        送入。
      2.必需物品:被、毯、床單、枕頭、鞋襪、毛巾及筆等每次各以 1
        件為限,破損不堪使用時,准再送入。肥皂、牙膏、牙刷、墨汁
        、墨水等每次各以 3  件為限。信封每次 50 個,信紙 100  張
        ,草紙 2  包。圖書雜誌每次 3  本,報紙每天 1  份。但夾帶
        違禁品或妨害監獄紀律者,不許送入。圖書雜誌及報紙之內容,
        有礙於受刑人之改過遷善者,亦不許送入。
(四)羈押法施行細則第 85 條
      送與被告之飲食及必需物品,應予檢查。其種類及數量依下列規定
      限制之:
      1.飲食:以食品罐頭、糖果糕餅、菜餚水果為限,每次不得逾 2
        公斤。但有損受刑人健康,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看守所紀律者,不
        許送入。
      2.必需物品:被、毯、床單、枕頭、鞋襪、毛巾及筆等每次各以 1
        件為限,破損不堪使用時,准再送入。肥皂、牙膏、牙刷、墨汁
        、墨水等每次各以 3  件為限。信封每次 50 個,信紙 100  張
        ,草紙 2  包。圖書雜誌每次 3  本,報紙每天 1  份。但夾帶
        違禁品或妨害看守所紀律者,不許送入。圖書雜誌及報紙之內容
        ,有礙於被告之羈押目的者,亦不許送入。
(五)法務部 85 年 7  月 22 日法 85 監決字第 18374  號函
      1.禁止非接見親友之不明人士送入菜餚、物品。
      2.符合接見條件者,雖未辦理接見,仍准其送入菜餚、物品。
      3.送入之菜餚,應加標籤註明係收容人親友送入,並應登記係購自
        何處,未加標籤者,視同自己製作,如涉及違法,自負責任。
(六)法務部 99 年 10 月 1  日法矯字第 0990902391 號函:「各矯正
      機關辦理收容人寄(送)入飲食物品之處理原則及所適用對象與範
      圍」。
民國 99 年 11 月 22 日訂定
1
一、法令依據:
(一)監獄行刑法第 70 條
      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得加限制;其經許可者,得逕
      交本人。
(二)監獄行刑法第 71 條第 1項
      送入之財物認為不適當,或送入人之姓名、居住不明,或為受刑人
      所拒絕收受者,應退回之;無法退回者,得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沒
      入或廢棄之。
(三)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
      送與受刑人之飲食及必需物品,應予檢查。其種類及數量依下列規
      定限制之:
      1.飲食:以食品罐頭、糖果糕餅、菜餚水果為限,每次不得逾 2  
        公斤。但有損受刑人健康,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監獄紀律者,不許
        送入。        
      2.必需物品:被、毯、床單、枕頭、鞋襪、毛巾及筆等每次各以 1
        件為限,破損不堪使用時,准再送入。肥皂、牙膏、牙刷、墨汁
        、墨水等每次各以 3  件為限。信封每次 50 個,信紙 100  張
        ,草紙 2  包。            
        圖書雜誌每次 3  本,報紙每天 1  份。但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監
        獄紀律者,不許送入。圖書雜誌及報紙之內容,有礙於受刑人之
        改過遷善者,亦不許送入。
(四)羈押法施行細則第 85 條      
      送與被告之飲食及必需物品,應予檢查。其種類及數量依下列規定
      限制之:
      1.飲食:以食品罐頭、糖果糕餅、菜餚水果為限,每次不得逾 2  
        公斤。但有損被告健康,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看守所紀律者,不許
        送入。
      2.必需物品:被、毯、床單、枕頭、鞋襪、毛巾及筆等每次各以 1
        件為限,破損不堪使用時,准再送入。肥皂、牙膏、牙刷、墨汁
        、墨水等每次各以 3  件為限。信封每次 50 個,信紙 100  張
        ,草紙 2  包。
        圖書雜誌每次 3  本,報紙每天 1  份。但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看
        守所紀律者,不許送入。圖書雜誌及報紙之內容,有礙於被告之
        羈押目的者,亦不許送入。
(五)法務部 85 年 7  月 22 日法 85 監決字第 18374  號函
      1.禁止非接見親友之不明人士送入菜餚、物品。
      2.符合接見條件者,雖未辦理接見,仍准其送入菜餚、物品。
      3.送入之菜餚,應加標籤註明係收容人親友送入,並應登記係購自
        何處,未加標籤者,視同自己製作,如涉及違法,自負責任。
(六)法務部 99 年 10 月 1  日法矯字第 0990902391 號函:「各矯正
      機關辦理收容人寄(送)入飲食物品之處理原則及所適用對象與範
      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