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辯護人遲誤預約時間未完成接見, 6 個月內逾 3 次者,自最近 一次預約接見日起 3 個月內停止申請辦理遠距接見。
十三、辯護人遲誤預約時間未完成接見,6 個月內逾 3 次者,自最近一 次預約接見日起 3 個月內停止申請辦理遠距接見。